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肢体残疾儿童的定义
肢体残疾:是指人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、畸形、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。
肢体残疾包括:
(1)上肢或下肢因外伤,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;
(2)上肢或下肢因外伤、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;
(3)脊椎因外伤、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;
(4)中枢、周围神经因外伤、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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肢体残疾的分类
一级肢体残疾:
(1)四肢瘫,下肢截瘫,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;偏瘫,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。
(2)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;单全臂(或全腿)和双小腿(或前臂)截肢或缺肢;双上臂和单大腿(或小腿)截肢或缺肢;双全臂(或双全腿)截肢或缺肢。
(3)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;三肢功能重度障碍。
二级肢体残疾:
(1)偏瘫或双下肢截瘫,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。
(2)双上肢(上臂或前臂)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;单全腿(或全臂)和单上臂(或大腿)截肢或缺肢;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。
(3)两肢功能重度障碍;三肢功能中度障碍。
三级肢体残疾:
(1)双小腿截肢或缺肢;单肢在前臂、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。
(2)一肢功能重度障碍;两肢功能中度障碍。
(3)双拇指伴有食指(或中指)缺损。
四级肢体残疾:
(1)单小腿截肢或缺肢。
(2)一肢功能中度障碍;两肢功能轻度障碍。
(3)脊椎(包括颈椎)强直;驼背畸形大于七十度;脊椎侧大于四十五度。
(4)双下肢不等长,差距大于五厘米。
(5)单侧拇指伴有食指(或中指)缺损;单侧保留拇指,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。
注意: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:
(1)
保留拇指和食指(或中指)而失去另三指者;
(2)
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;
(3)
双下肢不等长,差距小于五厘米者;
(4)
小于七十度的驼背或小于四十五厘米的脊椎侧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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肢体残疾儿童的特点:
肢体残疾者大多有明显不同类型的外部特征。他们的残疾类别不同特点就不一样。如脑瘫与感官残疾就不同。肢体残疾者的心理没有什么特殊之处,但是有一些人如中枢神经损伤可能带有听力,视觉、认知、言语等方面的障碍。同时,肢体残疾带来的自卑可能比视力障碍、听力障碍要大的多。许多肢体残疾者的生活(适应能力)能力比视力障碍者还差。